财政部于近日发布通知,对国内装备制造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设备化工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和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同时,自2009年9月15日起,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工业报记者,由于大型装备进口项目的从立项到实际进口的时间较长,因此该项税收新政给出了过渡时期。鉴于我国大型煤化工、石化设备的制造能力较弱,新税政给出了1年的过渡期,对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则给出了半年的过渡期。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新税政出台后,受惠最大的是相关设备的国内制造企业。这些企业通过返税资金的积累可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获得发展后劲。
此次出台的政策是我国为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而实行的若干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具体体现。
此前,我国对国家鼓励发展范围内进口的先进设备,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但对国产装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从结果上鼓励了设备进口,与促进装备国产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目标冲突。
由于国内装备制造企业受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的制约,仍需要从国外大量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这种对进口设备整机免税,对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却要征税的倒挂局面,客观上导致国产设备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先进技术装备的国产化进程。
为支持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财政部等四部门去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此次出台的大型煤化工、石化、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就是其中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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