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实施意见》(甬党【2007】24号)和《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79号)文件精神,加速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提升装备制造业的综合竞争力,设立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装备产业资金)。为规范装备产业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
市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以上装备产业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的研发攻关、技术进步、龙头企业及产业链等扶持。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一)宁波市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装备制造企业。
(二)符合我市《关于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的重点装备产业,即:关键及成套设备;数控装备;船舶修造;新型仪器仪表;节能环保设备;汽车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专用设备;物流设备;模具;机电设备及机械基础件的研发或生产企业。
(三)企业(项目)的节能和环保不符合各级政府相关要求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三条 支持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推进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速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加快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
(二)优化升级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目标,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扶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能源消耗少、增加值率高的优势行业。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支持“四个一批”企业,即发展一批重点行业、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培育一批重点产品、打造一批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推进全市装备制造业逐步向技术自主化、制造集约化、装备成套化、产品品牌化、产业集聚化、市场国际化发展。
(四)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四条 支持项目(企业)和补助方式
(一)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对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联合攻关,优先支持解决装备制造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技术瓶颈。
(二)科技研发。根据《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甬科计【2008】12号),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重点资助装备制造企业的研发活动。
(三)首台(套)产品。我市装备制造企业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装备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和填补产业空白项目。对列入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按其项目的关键设备实际投资额(包括技术转让和检测装备投入)给予8%的补助,项目建设期为两年之内。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五)重点龙头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技术水平、行业地位、发展前景等因素,建立动态的装备制造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制度。经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给予科技研发资助和技术进步项目补助;同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速度、税收贡献、创新投入、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产业带动、科学发展等实行综合考评,评出若干名年度优秀重点龙头企业,政府每年给予50万元以内的奖励。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和综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六)产业链培育。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提高宁波产品的配套率,延长产业链。对为重点龙头企业配套而实施提高质量、增加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限宁波地区),经认定后优先列入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技术进步计划,享受政策补助。推进装备产业集聚区建设,建立装备产业集聚区的考核机制。装备产业集聚区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第(二)类和第(四)类项目的补助,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以50%和50%的比例分担补助;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以70%和30%的比例分担补助。
第五条 申报和评审
(一)第四条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企业),由市科技局牵头;其余政策由市经委牵头。对上述扶持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会商市财政局,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和材料内容等要求,以通知形式另行发文。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资助文件等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网站上公告和查询。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网址(www.nbec.gov.cn),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网址(www.nbsti.gov.cn)。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职能分工,经属地经委系统和科技系统、财政局审核推荐后,分类上报。
(三)市经委和市科技局要建立装备制造业专家库,按照“专业对口、相互支撑”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由市经委和市科技局按职能分工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后确定项目计划或补助金额。
第六条 资金下达
列入计划的企业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属地经发局或科技局、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由市经委和市科技局按职能分工,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并下达补助资金文件,企业向属地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企业)实行中止机制。对项目(企业)无正当原因达不到审报时提出的目标要求的,由市经委和市科技局按职能分工,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向企业下发扶持政策中止通知。企业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原则上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政府资金补助的资格。
(二)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相关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定期向上级机关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企业财务报告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装备产业资金使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绩效评价
市经委和市科技局按职能分工,会同市财政局对装备产业资金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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