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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解答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
来源:互联网  阅读次数:978  时间:2013-02-06  
 

  近日,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大连市政府网站,就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网友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下为访谈内容。
  主持人:目前,正值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申报质量,解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吴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李敬忠、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鲁庆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于德智等政策权威人士现场解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所涉及的相关政策事宜。
  吴杰副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纳税人进行交流。
  李敬忠总经济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政府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国家有哪些新出台的政策,请吴局长为大家介绍一下。
  吴杰副局长:2012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五年,前几年出台的配套文件较多,基本已经搭建起完整的所得税框架体系。2012年国家出台的政策不是很多,与汇算清缴关系比较密切的大概有20个左右。其中,财税字文件有12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文件有8个。
  在发布的文件中比较重要的文件有以下几个:第一、发布了继续扶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12〕27号),该文件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该文件对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分别进行了定义和条件确认;
  第二、发布了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政策(财税〔2012〕10号),该文件明确了2007年底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第三、发布了支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优惠政策(财税〔2012〕30号),该文件规定如果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可以享受对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四、发布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2〕12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可税前扣除;
  第五、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15号公告),该文件主要讲了7个税前扣除问题和1个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明确了一些模糊认识,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六、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该文件明确了政策性搬迁范围、政策性搬迁所得的计算、政策性搬迁的程序性管理等内容;
  第七、发布了关于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在行权后方可税前扣除;
  第八、发布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9号公告),明确了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相关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如何认定的问题。
  主持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企业的所得征税,那么就涉及企业税前扣除的问题,能否请吴局长讲讲税前扣除应遵循哪些原则?
  吴杰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了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一个统领性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三是区分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四是不得重复扣除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几个基本原则,在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项目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的弥补,等等。
  主持人:企业所得税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很大程度上依靠优惠政策发挥。请问李总,2012年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李敬忠总经济师:第一、2012年继续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并且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第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继续扶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发展,在2017年之前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仍然从获利年度起,实行减税免税政策。
  第三、明确了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李总,如果企业经营的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李敬忠总经济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说,上面谈到这些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应当单独计算所得。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3)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于处长,前面吴局长、李总提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原来的政策有哪些差异,您可以介绍一下吗?
  于德智处长:首先、财税〔2012〕27号文件与财税〔2008〕1号文件第一条的比较,有以下变化:1.有些条款增加了政策实施的截至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二减三、免五减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免二减三;2.较1号文增加了要求:如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要求企业单独进行核算,才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较1号文减少了要求:如企业外购的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删除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字样;4.新增了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解释和具体条件的规定;5.删除了1号文中关于再投资退税的规定;6.保持与1号文相同的内容:如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10%的税率;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次、该文件规定了企业取得资质与享受优惠的关系。
  再次、与财税〔2008〕1号文件的衔接??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此外、规定了优惠政策交叉的选择问题——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主持人:很多纳税人对于企业搬迁取得的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感兴趣,鲁处长,您给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文件精神好吗?
  鲁庆年处长:好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该文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经常产生一些争议,希望总局进行修改、完善。鉴于以上情况,总局在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本文件,同时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了政策性搬迁范围、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性搬迁支出的内容,规定了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政策性搬迁损失的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所得的计算,政策性搬迁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如何计算,政策性搬迁的备案程序和报送资料等内容。
  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政策性搬迁范围——《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文件与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差别:1.本文件对政策性搬迁范围作了具体的明确,118号文件叙述比较笼统。2.本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而118号文件允许固定资产重置支出从搬迁收扣除入。3.搬迁的起止时间计算不同:本文件规定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时间段;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处理。4.本文件明确了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118号文件没有规定。5.本文件明确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征管程序;118号文件没有程序性规定。
  关于新旧文件的衔接——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关于执行时间——本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感谢嘉宾的详细介绍。了解了这么多政策后,下面我们关注一下网友的提问。
  Tax0124:请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为外籍管理人员(日本人)负担的其在日本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嘉宾:不允许税前扣除。
  网友:我公司处于筹建期,筹建期内试生产运行取得收入,应从筹建期转为开业么?还是可以继续处于筹建期状态?
  嘉宾:这位网友你好,你的公司是生产什么产品的企业,试生产后是立即投产还是停产继续建设,能否将你公司的具体情况详细说明。
  网友:我企业去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8万元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预缴申报季度所得税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嘉宾:《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因此,您企业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网友:我们是集成电路企业,外购的软件按照无形资产管理,税法规定需要按照10年来摊销,请问是否可以适当缩短折旧年限?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因此,企业购买的软件计入无形资产可以缩短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含)。
  网友:企业今年全年的各项销售收入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了2万元,如果按税法规定的千分之五税前扣除,应该是5千元,如果是按业务招待费的60%,应该是1.2万元,请问企业应该按那个数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做比较,哪个数小就扣哪个。所以上述例子中,您企业应按照5千元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
  网友:企业2012年10月份一次性收取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9月份的租金,请问如何确认收入?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因此,您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网友:企业定期会聘用一些实习生,请问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税前扣除。
  网友:我公司与境外软件公司签订了软件采购合同。软件是通过网站直接下载下来,支付使用费之后,境外公司会通过邮件发送给我们密码,这个密码可以一直使用到我们购买年限到期,届时再购买使用费获取新密码。在国内,似乎购买软件是增值税的纳税范畴,由于支付的外币超过3万美元,而且没有报关单,没走海关手续。这种情况下,我是应该按照购买特许权,代扣外国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还是应该走海关报关手续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嘉宾:首先应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支付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则在向境外企业支付相关款项时代扣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网友:是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试生产后停产继续建不立即投产?
  嘉宾:这位网友你好,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筹建期结束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你可以把你的具体情况上报给你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你的主管税务机关调研后,视具体情况来决定。
  网友:2012年8月新成立的企业,从事海产品加工,由于响应政府号召,解决就业问题,招用了5名下岗失业人员,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请问,我企业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嘉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因此,企业2012年新成立,当年办理减免税手续,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网友:我们是化妆品制造企业,听说该行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一般企业扣除比例不一样。请问,具体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化妆品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网友:我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应该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因此,您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如果处于软件企业减半征收期,可以选择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或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
  网友: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外,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友:员工拿电信局开给个人名头的电话费发票来报销,企业可以进费用吗?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员工个人名头的电话费支出属个人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网友:企业2012年取得财政局拨付的中小企业创业补贴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嘉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取得财政局拨付的中小企业创业补贴资金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需要并入收入缴纳所得税吗?
  嘉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您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我企业是福利企业,工资可以加计扣除,请问如果想享受这个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嘉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因此,您企业如果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100%加计扣除。
  网友:我是核定征收企业,是按照收入额来核定的,请问取得的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您企业取得的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我们请咨询公司做策划,合同约定除支付策划费用外,还要负担策划人员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费用,请问负担这部分费用能在税前扣除?
  嘉宾:如你单位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提供劳务总价款包括提供劳务企业人员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且提供劳务企业结算时开具全额发票,接受劳务企业应作为劳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如合同总价款和所开具发票中未包括上述负担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网友: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时,是否表中所有行次内容均要填写?如果不涉及纳税调整的项目,是否可以不用填写?
  嘉宾: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要求纳税人凡是会计核算涉及到的,均应按表格的要求填写;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要求纳税人将涉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填写到相应的表格中,填写时注意与第1列和第2列的逻辑关系。
  网友:请问我公司加入行业协会缴纳的会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嘉宾:如果你公司发生的会费支出确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会费收取标准符合该商会或协会章程规定,你公司凭据能够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发票,允许税前扣除。
  网友:请问,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每年都到税局申请备案吗,还是申请一次可以管好几年?另外还有软件企业2免3减也是,5年内年年都要去备案吗?
  嘉宾: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期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报送相关备案材料。
  网友:地税的发票2012年实行了改革,我想问现在关于地税的餐饮娱乐业的机打发票实行范围有多广,是不是除了机打发票及定额发票外,是不是没有别的发票了?
  嘉宾:现在地税局管辖的餐饮娱乐业全部使用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没有其他种类的发票。
  网友: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投资代建合同,将我拥有的土地投给地产公司建房,建好后我得到建成后的大厦其中的2层。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土地作为销售处理,缴纳了相关税收,但是由于签订的是投资代建合同,我们并没有取得地产公司开具给我们的发票,只有地产公司的收据,证明收到了土地。房屋建成于07年,我公司开始作为办公地点使用,从搬入使用开始作为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已经计提了5年折旧,今年已经明确得知,地产公司将大厦整体办理了一个房产证,我公司并没有按照原来预计的取得应得的房屋产权,由此,我们与地产公司协商的后果是,将房产折价退还给地产公司,这5年我们给地产公司支付租金,互相结算后,地产公司支付我公司差价并给我一次性开具了5年的房租发票。账务上,我的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都在今年一次性原路红冲。07-11年,我公司都是盈的,这种情况下,我之前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税前扣除的折旧,是否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缴纳滞纳金?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应当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产生税款,则应加收滞纳金。
  网友:请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参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嘉宾: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57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网友:我公司2012年发生的部分费用尚未取得有效凭证,请问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你公司2012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你公司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有效凭证,该项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网友:我公司在办公厂所安装的电子门禁系统,请问是否可以提折旧税前扣除?
  嘉宾:门禁系统应属于电子设备。如你公司单独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可按电子设备计提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网友: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是否自行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就可以了,如果不享受税收优惠就不用填写附表五了?
  嘉宾:查账征收纳税人如果享受税收优惠,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申请备案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再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同时填报附表五相应内容。为了不影响纳税人5月底之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建议纳税人尽早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备案材料。另外,附表五第45至47行属于附列资料,要求所有查账征收纳税人必须如实填写,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也要求填写。
  网友:我单位用从政府相关部门取得的项目补助进行产品研发,请用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嘉宾: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你单位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研发项目补助形成的研发费用不能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网友: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今年仍然按照事后备查掌握吗?请问是否需要事先到国税局备案或者认定呢?
  嘉宾:国税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仍按照原规定进行事后备查管理,不需要事先到国税局进行备案或认定。
  网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该是在次年4月份前办理申报还是在汇算清缴期之前办理申报?
  嘉宾: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之前办理资产损失申报备案。
  网友:2012年我单位从劳务公司招用了一批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结算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作为我单位的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在劳务合同和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中准确区分管理费和劳务工工资性支出。对劳务工工资性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凭能够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如劳务合同、劳务发票、劳务工签字领取工资的工资发放明细等),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网友:请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嘉宾: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57号公告)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嘉宾: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特殊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即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分摊比例是一致的。
  网友:出租车公司购买的营运牌照费用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出租车企业有偿取得的出租车营运牌照应按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有偿购入的营运牌照,以实际取得营运牌照的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企业持有营运牌照期间发生评估增值的,不得调整营运牌照的计税基础。
  网友:核定征收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12月份或第四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代替年度汇算清缴?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要求,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12月份或第四季度预缴不可以代替年度汇算清缴。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填写不实,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网友:我们是一家核定征收的工业企业,2012年发生了股权转让,取得了一笔转让收入,请问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据此,你单位应将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全额并入应税收入额,按税务机关确定的主营业务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2012年度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是否执行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嘉宾: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57号公告)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特点,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适用原文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不适用2012年5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网友:公司发现2011年度有一笔应在税前扣除的办公费用,由于会计人员更换未按规定进行扣除,请问可以在2012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吗?
  嘉宾: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据此,你公司应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对该笔符合税法规定应扣除而未扣除的办公费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可以追补至发生年度2011年计算扣除。
  对由于追补扣除造成2011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你公司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如你公司2011年度亏损,追补确认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虽盈利但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2011年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网友:我公司2012年年新购置办公房屋,会计上按30年计提折旧,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的折旧年限可以为20年,请问在税前扣除时可否按20年折旧年限进行调整?
  嘉宾: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应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该房屋的折旧年限。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为最低折旧年限,你公司的房屋折旧年限未超过税法规定的年限,可按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不得在税收计算和会计核算上采用二种年限。
  网友:请问差旅费中的差旅补助有要金额限制吗?
  差旅费补贴没有金额限制,企业应根据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
  网友:我公司为2011年12月新成立的企业,今年2013年想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我公司现已申请下来两个软件产品,请问我公司现在的软件产品能用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中所规定的新产品吗?
  嘉宾: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事宜请咨询大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处。
  网友: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请问我公司的总经理、财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吗?
  嘉宾:总经理、财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工资费用应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税收规定和会计准则规定是一致的。
  网友:委托外单位研发,委托的部分想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局审核时有什么具体要求?比如是否需要委托方支付的证明等?
  嘉宾: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发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我们税务机关按照以上这8个标准进行审核,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其他材料。
  网友:我公司的境外母公司被境外另一家关联公司吸收合并,要不要在境内交企业所得税,能不能适用59号文的特殊重组?
  嘉宾:首先如果符合59号文特殊重组的条件,需到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申报与备案手续,税务机关进行判定,按照特殊重组的要求进行税务处理;否则,不得按特殊重组处理。同时,境外母公司应该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关于间接股权转让的要求,到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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