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战略,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开创城市经济发展新局面,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72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政策。
一、坚持扶优扶强,壮大主体支撑
(一)重点支持龙头骨干型企业
1.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对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税收贡献、亩均产出、创新能力、行业带动、成长速度、节能减排等指标作综合评价,优先列入工业企业“龙腾”工程及服务业企业“121”工程,加大要素资源保障,优化直通服务。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择优选取给予重点扶持(“631”项目、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股权投资及石油、电力、煤炭、烟草等行业企业除外)。
鼓励引进引领性重大项目。对经认定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产业带动力强、投资额度大的世界500强或跨国集团、行业龙头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或集团,或其它投资额大、税收贡献大、对产业转型升级或城市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投资项目和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投入和产出贡献情况给予重点扶持。
2.推动企业高效发展。对年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长15%以上部分(无上年度税收的以当年度的60%为计算依据,上年度税收明显不正常的采取前三年平均或其它合理方式计算)给予80%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对经认定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龙头骨干企业,分工业企业(“631”项目及石油、电力、烟草等控制性行业企业除外)、占用土地资源的非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住宿餐饮、娱乐、邮电、电力、烟草、外贸企业出口部分除外)、不占用土地资源的非工业企业三类,分别对企业实际承担的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给予80%奖励。对区内工业企业进一步根据省、市政策进展和企业单位产出等绩效评价,分类给予相应的转型升级政策举措。
(二)培育发展高成长性小微企业
4.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提质。工业企业年度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且统计纳库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产值首次突破亿元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列入“鸿鹄”计划的企业,产值首次突破亿元的,每家给予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每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每年择优确定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强化培育服务,根据发展规模和行业特点,可协调提供300万元-500万元以内的专项贷款,给予每家企业专项贷款额度3%以内的补助。
5.支持小微企业管理提升。鼓励小微企业导入咨询服务,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精细化管理,经认定,按其咨询服务费(5万元以上,以合同和发票为准)30%以内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小微企业组织内部管理培训,经认定,给予培训实际发生费用(1万元以上,以合同和发票为准)20%以内的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鼓励开展小微企业管理促进工程,推进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按需实施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其中工业企业覆盖到符合产业导向的、产值1.5亿元(含)以下的企业。
(三)促进传统特色优势企业提升发展
6.继续落实模具产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模具企业做优做强、技术创新,提升高档模具基地和全区模具产业发展档次。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与本政策其它各条款就高,但不重复享受。
二、深入实施“四换三名”,加快促进转型升级
(一)提升企业发展质量
7.大力推进“机器换人”。经认定属于服装、文具、家电、汽配等行业的“机器换人”项目,较好实现减员增效目标,当年关键设备(单台5万元以上)投入累计100万元以上,且企业人均产值增长12%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的10%予以补助,其中使用区内智能装备企业产品部分,补助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单个企业(集团)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工业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当年单台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的8%予以补助;经认定属于新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集团)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成长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增加设备投入,当年关键设备(技术)累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关键设备(技术)实际投入额(单台5万元以上)给予8%的补助,单个企业(集团)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对列入“鸿鹄”计划企业,按照项目分类给予最高12%的补助。
8.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鼓励盘活原有资源,引进相对高端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实施“腾笼换鸟”;鼓励符合条件的低密度厂房改造升级,推进“空间换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容积率上限允许突破2.0,对2011年底前审批项目提高容积率超过基点标准1以上,或2012年后审批项目超过基点标准1.5以上的,结合亩均税收、建筑面积和有效投入等情况,容积率每提高0.1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
9.培育发展电子商务,推动“电商换市”。工业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成功开设品牌店或专营店进行产品销售,当年零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开设网上商城,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商城建设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30万元以内补助。开设大宗商品等特色门类电子商务平台,当年实际交易金额在10亿元以上且实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50万元以内补助。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当年服务费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被国家、省市授予示范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对被认定为区级社区服务业电子商务平台的,按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和贡献情况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
(二)加强“名企”培育
10.鼓励企业品牌创建。对新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除司法认定外)、浙江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宁波市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根据企业贡献情况,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对新评为浙江省著名商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被认定为浙江省、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
11.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对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15万元奖励;主导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组织区内行业联盟标准制(修)订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12.提高工业设计水平。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3.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补助。鼓励企业专利大户申请,对当年有效申请国内专利达到20件的(发明专利占比不少于10%),或者发明专利达到8件的,给予2万元补助,每增50%再给予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专利技术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根据销售规模、技术含量等情况择优认定为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鼓励和扶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对其维权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14.积极培育上市型企业。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规范要求,在兼并重组、资产评估、财务规范、资本转增过程中形成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经批准后给予全额奖励。在全国股份代办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和经认定的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参照执行。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前一年度,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经批准后全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区内企业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给予公司管理层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如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本区不足1亿元的,奖励额度按50%执行)。区内企业在境内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给予公司管理层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全国股份代办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和经认定的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公司上市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5%以上部分,经批准给予50%奖励;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区内其它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时,形成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经批准给予全额奖励。鼓励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
(三)加强“名家”培育
15.继续深入贯彻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工程师引进,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鼓励企业柔性引才,加快高端人才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培育等政策,进一步加快我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集聚,优化我区的人才结构。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仑委〔2012〕3号)、《关于印发北仑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2012〕70号)等文件及相关实施意见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16.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按照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建设方案确定的研究内容,给予第一层次科技创新团队每家100万元以内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给予第二层次创新团队每家50万元以内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加强“名品”培育
17.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鼓励企业依托市场,开发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工业企业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新产品投产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
18.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鼓励工业名品市场建设,拓展区外名品直销中心,根据前期投入和经营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各类展会,给予展位费一定补助,其中“模具展”按50%、“消博会”、“服装节”按100%给予展位费补助。
19.鼓励企业拓展外贸市场。对区经济发展局、贸促会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按新兴市场和传统市场分别给予每个摊位1万元和0.5万元的展位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根据出口市场和额度给予10%-30%的分级保费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贸易中心,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设备进口,每100美元奖励1元人民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增幅高于全区平均且增加100万美元以上的,对超上年基数部分按照每100美元给予1元人民币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评市外贸实力效益工程并通过年度考评的每家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累计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积极打造进出口示范区,对在进出口商品采购贸易改革示范区单独注册企业给予10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含市部分),单家企业区补部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给予50%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和承包境外工程。对获批的境外项目,根据境外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20万元以内的分级奖励。根据对外承包劳务工程营业额及其增幅,给予20万元以内的分级奖励。
三、鼓励创新驱动,提升企业创新水平
(一)强化企业科技自主创新
21.加快发展智能装备产业。对新引进落户的智能装备企业,设备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8%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经认定的智能装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按照研发费用投入给予3%-8%的分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开发具有产业共性的智能装备或系统,经认定为“机器换人”示范服务商的给予20万元以内补助。经认定为区“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
22.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评为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研究院的,给予一定奖励。
23.引导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宁波市技术创新重大(重点)科技专项项目并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未获得经费资助的,给予每项5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休闲观光都市型农业发展领域的科技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起3年内,按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4.实施科技奖励。评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对获奖项目按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二)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25.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多元化主体投入或联合建立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科技信息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科技咨询(代理)推广服务平台、技术标准与检测服务平台等基础平台,对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科技研发服务、技术交易、科技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与检测等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对年科技服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6.扶持专业孵化园发展。对落户科技创业园、数字科技园的企业,享受园区相关扶持政策。对经认定的区级民营孵化器,按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三)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27.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鼓励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水平,两年内软件投入3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信息化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成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租赁虚拟空间的,当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鼓励区内企业剥离软件业务独立发展。获得软件产品等级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3万元。对在区内提供信息化推广服务的企业,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一定补助。
四、大力倡导生态环保,推动绿色发展
28.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对设备投资1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设备投资5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的非工业企业,按400元/吨标准煤(其中区补助200元/吨)给予补助;未获市补助的,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助。对本区内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按400元/吨标准煤(其中区补助100元/吨)给予补助,其中用能企业补助150元/吨(区补助50元/吨)。总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的50%,单个企业当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9.鼓励实施循环经济项目,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对列入年度区级重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在项目投产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后,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大力推广使用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列入年度市、区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在通过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每家单位补助6万元(其中区补助1万元)。获市级节水型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在我区注册的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技术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5万元以内补助。
30.大力推进生态环保建设。对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防治工程、重点减排工程及其它污染防治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环保设备和治污工程)给予25%以内的补助。对农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30%以内的补助。鼓励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研发、推广及应用,对列入典型示范的企业工程或项目,按直接投资额给予30%以内的补助。对通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范环境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的企业,根据其认证咨询费分别给予1-5万元的奖励。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单位的分别奖励12万元、6万元和3万元。
五、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城市经济
(一)促进现代商务商贸业发展
31.对区外引进不占用土地资源的现代高端服务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住宿餐饮、娱乐、建筑、房地产、交通运输等),年度实缴税收50万元(或营业税1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70%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2.对区外引进的商贸总部型企业,年度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对区外引进不占用土地资源的商贸企业,年度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85%奖励;年度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内贸大于外贸且年度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8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当年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首次纳入统计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33.对占用土地资源(不含办公楼)的商贸等现代服务企业,年度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无上年度税收的以当年度的60%为计算依据,上年度税收明显不正常的采取前三年平均或其它合理方式计算)给予4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4.对城区高端商务基地商务楼宇,按《北仑区(开发区)城区高端商务基地楼宇经济扶持政策》(仑政〔2010〕72号)及《北仑区(开发区)城区高端商务基地楼宇经济扶持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加快金融业高效发展
35.鼓励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其它符合条件的新设立农村金融组织或资金互助社,根据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区外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如直接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减半奖励。如企业为合伙制的,按其利润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奖励。
36.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银行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担保机构为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担保本金实际损失部分20%补助,每笔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部分10%补偿,每笔补偿不超过100万元。
(三)促进交通运输业提质发展
37.扶持交通运输企业发展。航运企业根据营业收入规模,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80%分级奖励。货代、船代等其它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年度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给予60%奖励。鼓励仓储企业发展商品贸易等增值业务,年度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给予30%奖励。
38.鼓励航运业扩大规模。对新增干散货船舶吨位在1.5万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对新增集装箱船箱位在500TEU以上的,每TEU补助800元;对新增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4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符合条件并由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检验发证的新建船舶,按以上补助额度的120%予以补助。符合运力补助条件的新增融资性租赁船舶和新增光租船舶,合同期限10年以上的,参照补助标准每年按总额的10%发放补助。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39.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运输车辆。对当年新购置或由区外转入我区且入户前车龄在2年内LNG车辆(包括集装箱车辆、罐车和普通货车),按2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一年内超限、超载等违章行为三次以上的车辆不予补助。
(四)鼓励建筑业、房地产业拓展区外市场
40.鼓励建筑企业拓展市场。对建筑企业在区外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作业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奖励。在区外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年度实缴税收50万元(或营业税1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90%奖励。对引进的房地产总部性企业在区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六、附则
1.本政策中提及的实缴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主体税种所产生的税收及其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其中商贸企业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它服务业仅指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年其对地方财政贡献。但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科技类的初创型工业企业,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认定,在其注册后3年内,对其享受各类产业政策补助,可以适当突破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生态环保、农业科技、出口企业、人才建设等项目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控制。
3.对于重点扶持的龙头骨干企业和引领性重大项目,可以适当突破相应的政策补助标准。
4.本政策中工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的补助资金,要求投入到企业研发费用中,同时企业给予相应配套。
5.除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享受年份按会计年度结算。项目跨年度建设的,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兑现奖励资金。投资额、产值等数据以统计报表为准,各项奖项和资格认证以有效批文为准。
6.享受本政策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兑现时签订承诺书);其中,新增船舶运力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10年以上,否则补助资金予以全额追还。
7.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享受重点扶持政策及科创园区、数字园区等园区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其它条款政策。若政策兑现超过年初预算的,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8.列入全区转型升级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9.本政策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政策研究制订,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实施。
10.本政策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区财政局会审后,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11.本政策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12.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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