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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企业减负措施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
来源: 阅读次数:2066 时间:2009-06-03 |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工作要求,营造企业稳定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就落实企业减负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企业减负措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并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规定时间内的五大社会保险费(包括外来务工社会保险费)的停征工作。
(二)在今年7月份取消150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下一步根据市政府公告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
(三)明年继续实行地方财政对部分出口商品补贴政策,保持出口稳定增长。
(四)认真落实企业增值税转型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二、安排专项企业帮困扶持资金,解决企业临时困难
区财政安排5000万元企业帮困扶持资金,专项补助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好、具有一定竞争力并对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基金,降低企业负担,解决企业眼前困难。
(一)补助对象。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10月各项税收合计在42万元(含42万元)以上;
2、2008年1—10月亩均税收贡献在4.2万元(含4.2万元)以上;
3、2008年1—10月利润、税收分别比2007年同期下降10%(含10%)以上;
4、2009年计划利润、税收分别比2008年递增15%(含15%)以上。
(二)补助标准。
1、2008年1-10月亩均税收贡献在8.4万元(含8.4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相当于实际负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75%、水利基金的50%的补助;
2、2008年1-10月亩均税收贡献在4.2—8.4万元(含4.2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相当于实际负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水利基金的30%的补助;
3、已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基金减免的企业,其减免额低于此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但不重复享受此补助;
4、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补助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2008年12月15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经发局、发改局、地税局联合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统一下达。
若企业领取补助后,2009年未达到计划目标,则退回已领取的相应补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积极行动起来,确保取得实效。
(一)强化认识,营造氛围。要在前阶段“服务进企业、维稳促发展”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市部署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深入基层,了解企业,走近职工,和衷共济,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发展、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宣传,落实政策。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宏观环境,全面理解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实实在在地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三)真抓实干,注重实效。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工作部署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加强组织协调,对企业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实实在在的指导和帮助。
四、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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