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主持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冯皓律师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案情回放 某纺织品制造公司成立于2004年,有十个股东。陈某也是股东之一,其在公司成立之初出资2万元,出资比例为2%。2005年,纺织品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但陈某的股东身份没有改变。近几年,纺织品公司不但每年都在不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而且一直在增资扩股。但陈某未得到开会的通知,也没有机会追加出资。 陈某起诉要求确认其在纺织品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陈某在被告某纺织品制造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对增加的注册资本中的2%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条链接及评析 1、《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纺织品公司未通知原告等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议,也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了陈某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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