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澳台或境外注册的企业,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回放
嘉莱是意大利知名的洁具企业,被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2008年10月,陈某在香港注册登记了“意大利嘉莱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2月,在国内设立了芙洁斯洁具有限公司。然后由“意大利嘉莱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芙洁斯公司,允许其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等。2009年,芙洁斯公司批量生产某品牌洁具,并在产品包装上贴有“意大利嘉莱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而且对“嘉莱”字号突出使用。芙洁斯洁具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也一直声称系正宗嘉莱企业授权。
2009年11月,嘉莱(中国)有限公司以芙洁斯洁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嘉莱公司是国内外知名的洁具企业,而芙洁斯洁具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印有“意大利”及“嘉莱”字样,普通消费者很难将其产品与真正的嘉莱企业的产品加以区分,造成混淆。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嘉莱(中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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