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强化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令〔2008〕第5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及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授权所属税务分局行使该权限(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以上)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