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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来源:  阅读次数:1776  时间:2011-01-14  
 

   违法在防伪标签上印制他人商标标识的,制作标签者虽获益极少但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较大时,法院应采用法定赔偿的方法确定赔偿额
案情回放
浙江长庆电器有限公司是“喜庆”商标的注册人,天津顺达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制假人陈某的委托,先后制作了假冒“喜庆”商标的防伪标签15万枚,加工费6000元。长庆电器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大量贴有假冒“喜庆”商标防伪标签的小家电。2009年7月,浙江长庆电器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天津顺达防伪科技有限公司及陈某,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损失4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天津顺达公司制作防伪标签,其收取的加工费虽然仅为6000元,但防伪标签流入市场给长庆公司造成的损失较大,如按照顺达公司的获益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因而采用了法定赔偿的方法。
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法条链接
1、《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承接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任务时,必须查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2、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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